六月的阳光灿烂夺目
六月的鲜花绚丽多彩
六月的笑脸如花绽放
六月的歌声随风飘扬
幼苗的生长离不开阳光的照耀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滋养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
河南法制报推出
“法润童心”迎六一特别报道
护航少儿成长
呵护未成年人在法治关怀下健康成长
用心履职彰显司法关怀
许昌市中级法院:法治直播课开讲“同学好!我是许昌市中级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姚永丽。今天,我和大家一起上法治直播课!”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送给未成年人的法治直播课开讲,长葛市五中余名学生通过线上方式听讲。姚永丽播放视频短片,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并结合审判实践,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员额法官张靖说:“结合防疫工作要求,我们通过信息化手段,为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开辟新途径。今后,我们将继续创新普法模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课后,该校老师表示,法院通过线上课程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积极作用。学生们表示,课程内容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今后将增强法治观念,远离违法犯罪,做健康成长的好少年。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邀请学生进法院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邀请辖区40多名学生代表走进法院,开展“少年审判守护未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法院干警的引导下,学生们先后参观了羁押室、警务指挥中心、刑事审判庭等办公办案场所。随后,该院少年法庭法官助理孙国丽结合工作实际,为学生们上法治课,围绕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通过讲解案例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为学生们分析造成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告诉学生们法律就在每个人的身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教育引导学生们既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探索“温情化”少年审判近日,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举行了主题为“少年审判守护未来”的法院开放日活动。辖区永安东街小学师生走进该院,在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艳春的带领下,开始了一场法治“奇妙之旅”。学生们依次来到法治文化长廊、审判庭,边走边问,一路感受着法院的庄严氛围。在少年法庭里,学生们体验了“温情化”的少年审判。该法庭于去年4月挂牌成立,用圆形审判桌替代了传统的法庭模式,营造了宽松的审判氛围,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关怀。在随后的法治课堂上,讲解员用平实易懂的语言,讲述北关区法院近期审理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涉少案件,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踊跃发言,畅谈感悟,收获满满,现场氛围十分活跃。鹤壁市淇滨区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5月9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邵女士与晋某于年离婚,儿子小晋(化名)随邵女士生活。年,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晋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晋某同意每月支付元。随着小晋长大,生活费及教育费逐年增长,邵女士和小晋要求晋某增加抚养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小晋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武文英接到该案后,详细了解了邵女士和晋某的生活情况,向双方阐明民法典关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关规定。最终,晋某同意将儿子的抚养费由每月元增加到元。今年以来,淇滨区法院扎实开展干警能力作风建设,法官在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不断将司法温度渗透家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送平安送知识送关爱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走进辖区幼儿园,为孩子们讲解禁*、反诈、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切实增强孩子们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
▲5月30日,商丘交警铁骑大队二中队民警走进辖区慧语幼儿园,以“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为主题,为孩子们上交通安全课。
▲5月27日,襄城县法院*组成员、*治部主任陈素娟带领刑事审判庭法官开展留守儿童暖心慰问活动,为孩子们送去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六一儿童节前夕,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走进该市第二小学,为在校师生上法治课。▲5月27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艳萍和同事来到辖区育才小学,开展以“少年审判守护未来”为主题的六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师生上法治宣讲课,并向学生发放未成年人保护必知法律常识手册和小礼品。▲5月26日,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在市第十八中学、解放区学生路小学,以网课形式进行“云上法治宣讲”,向学生、家长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知识。▲六一儿童节前夕,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官走进陕州区观音堂镇第四学校,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为学生上法治课,并向师生发放儿童防性侵随手贴、“一号检察建议”爱心卡等。▲5月29日,安阳县法院开展“圆梦微心愿”志愿服务活动,针对收集的部分困难家庭孩子的“微心愿”,采购书桌、自行车、学习文具等,为9名孩子送去六一礼物。====延伸阅读====
这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严格限制查询!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实施办法》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公益诉讼案件,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于年2月3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力求有效。《实施办法》明确,
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
此外,规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在所负责的诉讼环节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员相关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的义务,以及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查询程序力求严格。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
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
明确了出具证明的形式,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后附统一格式。
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便于工作,《实施办法》中维持了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机关依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责任追究力求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露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隐私、信息保护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相关部门在收到纠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
据悉,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实。此外,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法院应载明此前犯罪记录
据介绍,《实施办法》对成年后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综合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况、后罪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实施办法》明确,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
《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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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全都是套路!
河南拟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
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