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决定在主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从年6月10日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每周一至周五的7时至20时对机动车实施限行,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一)鹤壁新城区(淇滨区、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淇水路以北、渤海路以南、国道以东,泰山路以西区域(不含以上路段)。
(二)山城区:牟山大道以北;东环线以西;汤河街以南;西环线以东区域(不含以上路段)。
三、限行规定
(一)对进入限行区城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
(二)运输货物的机动车(含小型蓝牌货车、厢式货车)必须办理入市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三)限行期间遇有重度以上污染天气,需要启动更高级别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四、特许通行
限行期间,*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电力抢修车、清障专用车辆、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专用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殡葬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备案的保险勘验车、危废专用运输车、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査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来源: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