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谷武民李萌萌通讯员陈慧杨靓
12月27日上午,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依法对董某其等12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淇滨区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董某其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笼络社会闲散人员,以年8月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为标志,逐步形成以董某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石某文、石某义、石某刚、马某祥、刘某、刘某霞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武、董某江、张某杰、赵某辉、侯某龙为一般参加者,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先后以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项目、鹤壁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依托,采取训诫、体罚、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优先租赁商铺、免费提供*品、开工资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控制,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逃税、故意伤害、开设*场、容留他人吸*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开设*场罪、容留他人吸*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董某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石某文等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董某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来源:大河客户端编辑: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