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看看这十条的具体内容吧!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各县区、有关部门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实行异地贷款*策,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吸引非鹤壁籍人口到我市购房
凡在我市城区购房的非鹤壁籍人口,可按鹤壁籍人口购房优惠*策办理购房贷款及各项税费手续。非鹤壁籍人口购房后,可凭房产证、居住证享受城区居民同等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策待遇。
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已供地项目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可调整至3%。
建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供电、通信、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相关设施不配套、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保障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策措施的预见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提高行*服务水平。
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策规定,严格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优惠*策,大力简*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区要认真负责妥善解决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完善手续,加快项目建设。
实际开工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已具备申办施工许可法定条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且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区重点项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补办施工许可证。
实际开工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具备申办规划许可法定条件,并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策性住房及省、市重点项目,可以补办规划许可证。
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