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鹤壁市天晨彩钢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豫06民终号
立案时间:
年07月23日
案号:
()豫执恢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市天晨彩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国和借款本金元;二被告鹤壁市天晨彩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国和年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被告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法定代表人:
吕*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秀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年02月05日
案号:
()豫执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定代表人:
邢宏忠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淇劳人仲案字()号
立案时间:
年01月07日
案号:
()豫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8月、9月、11月、12月、年1月至2月、年2月、年10至12月工资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省五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168****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豫民初38号
立案时间:
年01月07日
案号:
()豫执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年3月20日到期;二、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元;三、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自年7月22日起至年3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10.5‰计算;自年3月21日起逾期利率按月息15.7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四、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全申请费元;五、被告王四新、河南省五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小勇、杨园园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王四新、河南省五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小勇、杨园园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定代表人:
杨小勇
法定代表人:
王四新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胡金松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豫民初号
立案时间:
年03月07日
案号:
()豫执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方红雨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11974****
执行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年09月08日
案号:
()豫执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陆保庆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X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豫民初号
立案时间:
年09月10日
案号:
()豫执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保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付香各项损失共计.94元;二、驳回原告康付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康付香负担元,被告陆保庆负担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来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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