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权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往往牵涉村、组及村民多方利益,判处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且不利执行。为此,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便显得尤为重要。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年10月,原告鹤壁市山城区某村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承包原告21亩土地,用于发展种植业。年9月,因土地承包面积扩大,原被告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变更了承包费计算方式,并约定增加的承包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后由于双方对增加的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未予以确认,被告在预交部分承包费后,拖欠剩余款项至今已逾一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对承包土地进行复耕。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全面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依约将承包地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承包费。但由于本案中年签订的合同对年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变更,增加了承包面积及调整了承包费计算方式,且变更后的合同未明确确定承包土地面积,该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被告未交齐承包费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且考虑到被告经营土地的性质为种植业,解除合同必定会造成土地附着物的损失。最终,经现场实地勘验及调查取证,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土地承包费,不予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
山城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的审理,针对土地问题涉及农民根本利益,多为群体性案件,矛盾极易激化等难点及特点,强化专业审判力量,加大纠纷多元化解力度,主动与乡镇及社区、村组联系,延伸审判职能,从而为维护好、实现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保证农村长治久安,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尧苗苗
拍摄:尧苗苗
编辑:齐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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