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购买房屋,父母为其出资后,要求子女返还出资款,法院是否支持?年5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年3月,李某的儿子、儿媳因购房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5万元。因李某的妻子身患癌症,需要大量的治疗费,李某向儿子、儿媳索要借款,二人却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李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庭审中儿媳辩称,房屋的首付款系原告赠与二被告,并非借款。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25万元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问题,但是前提是父母的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定性为赠与性质,父母子女之间的款项往来可以基于赠与,也可以基于借贷。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则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本案中,李某依据其儿子所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同时还提供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李某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购买房屋曾出资25万元的事实。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李某请求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任何一个家庭,不管富有或者贫穷,都可能会面临意外或疾病。当意外或疾病来临时,我们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不能选择退缩,而应当选择挺身而出,让家人感受到足够的安全感。一家人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难,家庭才会获得幸福。
来源: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胡林山律师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