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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3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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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14号)


  当前,国内、省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输入风险依然较大。为提高公众自我防控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发挥科学佩戴口罩这一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的作用,防止疫情输入和扩散蔓延、减少交叉感染,持续保持长周期不发生规模性疫情的目标,现就鹤壁市进一步强化日常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人员离家出行、进入公共场所、进入办公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必须全员、全时段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


  二、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企事业单位等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佩戴口罩提示,并要求进入人员佩戴口罩后再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者予以劝阻。


  三、各类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景区、企业、工地等重点场所要设置疫情防控劝导员,巡回劝导市民群众正确佩戴口罩,让“戴口罩”成为市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养成自觉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倡导佩戴口罩的文明风尚。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每日不定期对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不执行规定的门店、经营场所、管理对象,及时纠正到位;对于佩戴口罩落实不到位、屡次纠正不改正的重点场所,予以关停整改。


  六、不遵守戴口罩相关规定,属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凡未尽到劝阻义务致使未佩戴口罩进入的、有关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不听劝阻进入公共场所的、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


  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9日


  附:


  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需戴口罩场景和情形。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码头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2.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轮船、长途车、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5.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6.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二)口罩选择及注意事项。


  口罩的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建议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二、重点职业人群


  (一)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


  1.岗位类别。


  (1)跨境货车、火车运输、装卸等工作岗位;


  (2)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


  (3)负责入境航班、火车、汽车的司机、乘务员、保洁员、搬运员等岗位;


  (4)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等的海关工作人员;


  (5)机场、航班等保洁员、行李搬运等地勤人员。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1.人员类别。


  (1)一般接触人员:包括门诊和普通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人员;


  (2)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


  (3)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医护人员、鼻咽拭子采样人员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一般接触人员须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须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须全程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1.人员类别。


  包括乘务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


  (四)注意事项。


  1.以上人员所服务的机构应当为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产品。


  2.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将口罩佩戴情况纳入单位规章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3.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医疗机构废弃口罩按医用废弃物处理。


  注:1、本指引出自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年8月版)。


  2、*颗粒物防护口罩,是指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标准中“随弃式面罩”规定且无呼气阀的产品。有特殊类型要求的,把类型和过滤等级标注在括弧里,例如“颗粒物防护口罩(KN95)”,如果不标注,就是指所有随弃式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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